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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  页行业动态→《慈善法》为社会治理提供重要动能
《慈善法》为社会治理提供重要动能 编  辑
会员姓名
赵春杰
会员级别
管理员
经验值
210
注册时间
2014-5-23

     “十三五”规划纲要指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2016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这部法律将为社会治理补充强劲发展新动能,加快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自2002年至今,我国社会组织持续平稳快速发展。到2015年底,初步统计全国各类法人社会组织约有65.7万个。但随着社会组织数量增加,其在作用质量、结构合理、法律地位、登记改制、税收优惠方面遇到的瓶颈也日益显现。《慈善法》的出台可谓正当其时,在“十三五”期间及之后,对于促进社会参与、强化社会治理模式,至少产生以下三方面实质影响。
  第一,《慈善法》为落实社会组织管理与服务改革提供法律依据。首先,突破双重管理旧制有了法律依据。依据《慈善法》,“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只要符合设立慈善组织的7个条件,无论是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还是科学技术类、协会商会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组织,都可以摆脱双重管理束缚,经由所在地方的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其次,捐赠发票问题可依法规范。依据《慈善法》,“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日前,财政部、民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这将解决民非组织和社会团体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难题。最后,慈善税收优惠有法可循。
  第二,《慈善法》成为调整社会组织发展方向和优化结构的杠杆。可以预见,《慈善法》实施后,登记不方便、税惠政策少的互益性社会组织增加数量会相对减少,而从事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领域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会迅速增加,这合乎我国加大民生服务供给的需求。
  第三,《慈善法》将使慈善成为拉动经济和就业的新增长极。《慈善法》首先是放开限制,在成立条件面前一律平等,即便不能自成立之日起就获得公募资格,但依法成立满两年可以申请,这就为民间资源设立公募基金会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通过市场竞争来盘活慈善资源,提高公益服务的效率。其次是《慈善法》的慈善信托会激活巨量闲置资产。《慈善法》规定: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从而解决了困扰多年的公益信托管理机构审批问题,为激活这类闲置资源进入公益服务开辟了通道。再次是为增加就业提供了广阔空间。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慈善法》所列公益慈善领域,涉及贫困人口5575万、65岁以上老人约1.37亿、孤儿52.5万等。再加上救灾、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教、科、文、卫、体等事业发展,的确是一个巨大的产业区间,具有可观的就业潜力。《慈善法》针对公益慈善事业的制度设计,将有利于实质性整合社会资源,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涌流。
  此外,《慈善法》中关于政府不得直接募捐和摊派的规定,关于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和行为准则的规定,关于强化公益慈善相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关于慈善组织募捐收入和公益支出以及管理费用的规定等,都会对规范社会组织和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促进良性政社关系的建立和社会治理的进步,具有积极作用。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马庆钰
作者:马庆钰  点击数:4639  发布时间:2016-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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